既是“高新”又是“小微”的企业公司应该怎样选取利润最大化政策?
依据财税〔2019〕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明文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就是指长期从事国家非限定和明令禁止行业,且此外合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出300万元、从业人口数不超出300人、总资产不超出5000万元等三个必要条件的企业。从文件明文规定由此可见,小微企业的优惠待遇范畴更进一步增加,可享有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大幅度放开,此外,自2019本年度至今许许多多高新企业也同时合乎了小型微利企业必要条件。
那么,企业在申请时应享有小微企业优惠待遇还是高新企业优惠待遇呢?怎样选取利润最大化政策呢?
高新企业同时合乎小型微利企业必要条件时,是不是能够 同时叠加享有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不能。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明文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指不可叠加享有,就是指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中明文规定的按时减免税和减低征收率类的税收优惠政策。因而,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能够 依据自己本身具体情况从优选取适用优惠待遇征收率,但不可同时叠加享有。
当“高新”遇上“小微”,企业该怎样选取呢?选取优惠待遇能够 在年中或所得税清算时产生变化吗?小微企业优惠待遇和高新企业优惠待遇能够 自行选取,从优享有。通常情况下,当高新企业同时满足小微企业优惠待遇标准时,小微企业的征收率比高新企业更为优惠待遇。但当高新企业在早期预缴税款时,已借助直接填写申报表的方式享有了小微企业优惠待遇,但在某一季度或年度汇算清缴时已不再符合小微企业优惠待遇的标准,则企业可在本期申报时再选取高新企业的优惠待遇方式,对早期的累积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性按15%的高新优惠待遇税率计算,按当期具体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预缴税款或汇缴补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