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融资中的税务筹划方法有哪些?税务筹划方案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0-02-22 16:23
依据现行标准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司从其关联企业接收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占比超出规定标准而产生的利息费用,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抵扣。债权性投资,就是指公司直接或是间接从关联企业得到的,还要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是还要以别的具备支出利息类型的方式方法给予补偿的融资。
公司间接从关联企业得到的债权性投资,包含:
(1)关联企业根据无关联第三方平台给予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第三方平台给予的、由关联企业担保且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别的间接从关联企业得到的具备负债实际上的债权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就是指公司接收的不用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有着所有权的投资。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公司实际上支出给关联企业的利息费用,不超出以下规定占比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估算的部分,准许抵扣,超出的部分不可以在产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抵扣。
公司实际上支出给关联企业的利息费用,其接收关联企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占比为:(1)金融企业,为5:1;(2)别的公司。
公司假如还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资料,并证明有关买卖活动适用单独买卖原则的;或是该公司的实际上税负不高过境内关联企业的,其实际上支出给境内关联企业的利息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许抵扣。
公司并且从业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上支出给关联企业的利息费用,应依照合理方式 隔开估算;并没有依照合理方式 隔开估算的,一概按别的公司的占比估算准许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
公司自关联企业获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依照有关规定缴付企业所得税。依照以上标准,假如公司债权性投资现已超出以上标准,公司还可以选择根据非关联企业开展债权性投资来开展纳税筹划。并且,公司还可以根据证明有关买卖活动适用单独买卖原则或是证明该公司的实际上税负不高过境内关联企业,如此还可以不受以上标准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