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方法:企业股东分红以及薪资、奖金所得的筹划
投资者分红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考虑到所得税法撤销了缴税薪水的限定,个人投资者领到的薪水、薪资所得额,但凡是科学合理的薪资开支,容许税前扣除,而个人投资者分到的股利红利所得额,归属于税后利润划分,不可税前扣除,个人投资者能够 在分紅与薪资所得额之间开展选择,科学合理降低所得税税负。
例:商贸有限公司A是为4个持股人每位注资100万元创立的责任有限公司,4个持股人承诺平时不领薪水,年尾分紅。2010年该公司建立营业利润90万元,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额为102万元,申请缴付所得税25.5万元,税后利润64.5万元,公司按照规定获取了住房公积金、公益基金9.68万元。可利润分配为54.82万元。年末4个股东决定将当中的40万元拿出来了开展利润分配,每位分到红利10万元。4个持股人共需缴付个税8万元,个人投资者事实上承担了所得税和个税两条税负,累计税负为33.5万元。可选用下列办法开展纳税筹划。
方案一:4个持股人每个月领到薪水3500元,薪水无需缴付个税,年尾每位分紅5.8万元,4人的分紅共需缴付个税4.64万元,持股人薪水能够 在公司所得额税前减扣,减少所得税4.2万元,个人投资者所得税税负为25.94万元(25.5-4.2+4.64)。
方案二:4个持股人每个月领到薪水3500元,年终奖金1.8万元,年尾分紅4万元,4人的分紅共需缴付个税3.2万元,年终奖金应纳个税=18000×3%×4=2160(元),薪水开支减少所得税6万元,个人投资者所得税税负为22.916万元(25.5-6+3.2+0.216),显然方案二所得税整体税负较轻。
利用纳税筹划,分折公司的赢利程度,融合公司的生产运营实际上制定一个综合性划分方案,科学合理确定持股人的薪水和分紅程度,在减少税负的时候确保股东权益,是公司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