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的方法
点击量:发布时间:2019-11-01 10:16
在有一些情況下,企业还可以利用合理安排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缴税情況开展筹划。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之后,按照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定代表人当做定义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已不能适合,另外要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归纳到总机构统一缴税。不一样的组织形式各自选用单独缴税和归纳缴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造成影响。企业还可以利用新的要求,利用挑选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开展合理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类挑选。在这当中,子公司是具备单独法人资格,可以担负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备单独法人资格,必须由总公司担负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选用哪种组织形式必须考量的要素主要包含: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亨受优惠税率等。第一种情況:预估适合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获利,挑选子公司方式,单独缴税。
第二种情況:预估适合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获利,挑选分公司方式,归纳到总公司缴税,以填补总公司或别的分公司的损失;即便下级企业均获利,这时归纳缴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费用,提升管理效率。
第三种情況:预估适合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损失,挑选分公司方式,归纳缴税还可以用别的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填补损失。
第四种情況:预估适合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损失,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量分支机构扭亏的水平,若短时间还可以扭亏宜选用子公司方式,不然宜选用分公司方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密不可分关系。但是总的来说,假如下级企业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开设子公司,亨受当地的低税率。假如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子公司是单独的法定代表人实体,在开设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担负与该国别的居民企业一样的全面缴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企业亨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还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企业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假如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缴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单独的法定代表人实体,在开设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之缴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填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损失,分公司的损失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