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开“失联发票”,进项税额被转出不说,还得补税
成立公司做买卖,还真的要找好合作方。跟不可靠的企业进行交易交往,有时候会躺着中弹,吃亏上当。这不,有些人反映说他们家的企业在某个企业购入一大批货品,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哪曾想,过段时间后,那家企业早已联络不上人去楼空,老板跑路了。更为严重的是,与之相匹配的那张票的被相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还被相关规定补交税金好几万元。不清楚该怎么办,好心塞。
之前也讨论过类似的问题,这种事情无处不在,我们今天来聊一聊这个。
还能该怎么办?按国家税务局相关规定如何就可以了,进项税额转出,补交税金,沒有选择的余地。
“早已联络不上人去楼空”,假如描述归属于,对方公司是典型的“走逃企业”,收到“走逃企业”办理的增值税发票为“失联发票”,这与“虚开增值税票”有所区别。
依据相关规定,企业收到走逃企业办理的异常发票,早已申请抵扣的也要进项税额转出。像本题,显而易见可以被证实为“失联发票”,理所当想必须进项税额转出,并补交税金。这并没有什么好解释的。也就是说,补交税金早已算较轻的处理了。在没被另收滞纳金、罚款前,尽快将税金补交再说。
企业合法经营,一切正常采办物资,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抵扣还得转出,安分守己,或是对您而言,的确很憋屈。别人企业“老板跑路”,咱躺着中弹,换谁都想不清楚,是对是错。
这也是增值税较大的特性,全部税收环节一环扣一环。“走逃企业”大部分不执行纳税义务,简单而言,也是应缴税而不缴税。其所办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下游企业自然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假如让抵扣会导致税收减少。想来,这应当非常好理解,不理解也得了解。
至于说要该怎么办?遵照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就可以,让说明情况就配合说明情况,让提供资料就主动提供资料。
吃一堑,长一智。呵呵……大家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