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恋爱期间送出去的财物能要回来吗?
有些知识,希望永远都用不上,但是睿智如你,一定要知道!
美丽的相遇,甜蜜的恋爱,然后而是举案齐眉的婚姻,这应当是我们每个人关于恋爱和婚姻的美好期许,但实际一次就修成正果的恋爱少之又少。
恋爱结束,有人握手告别,相互祝福;有人怨恨撕扯,甚至公堂相见。
每段关系,个中情势和滋味只有自己知道,以何种态度对待它的结束,不应是我所评论的。
今天仅聊一聊恋爱期间可能遇到的财物上的麻烦和应对方案。
这些费用属于为维护恋爱关系而产生的共同消费支出,消费已经完成,再要求对方返还或分摊,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看一段法院在判决书中的观点:
“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王某在恋爱期间购买日常生活用品花费、以及旅游的花费,均系其为维持与李某的交往关系而自愿赠与或自愿共同消费支出,对于王某要求返还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2016)陕03民申29号
送礼物或者发“520”、“1314”之类红包的行为,在法律上叫做“赠与”。恋爱中的这种礼物赠与,只要对方收到了,赠与就完成了,不能再撤销。
但是,赠与是可以附条件的。
如果我明确表示送给你这条价值9999元的项链或者这台宝马车,是为了跟你结婚,那么这个赠与就是附了条件,即结婚。分手意味着条件不能实现,那么你就应当把项链或车还给我。这叫附条件的赠与。
因此,恋爱结束时能否要回所赠出去的财物,关键要看赠与是否附加了以结婚为目的这个条件。
法官判断赠与是否附了结婚目的,不是只听我们说的,而是要看我们所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礼物金额大小等因素综合判断。
★ 如果所赠的是并不贵重的手机、包包、皮带之类,法官多会认为这是双方为取悦对方、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并不附加结婚目的,既然已经赠出去了,赠与行为已完成,不能再撤销。
★ 如果所赠的是具有婚姻象征意义的贵重钻戒,或者是大额贵重财物(比如汽车、购房款),又或者是有证据证明附加了结婚目的的大额赠与(证据比如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法官多会认为这是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是结婚,既然分手了,条件没有实现,那么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所赠财物。
看一段法院在判决书中的观点:
“一般而言,在交往过程中小额、表达心意的礼物,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对方借婚姻勒索财物的情况,均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赠与财物的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即使男女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受赠一方也无需向赠与方返还。
但是,如果赠与财产价值明显较高,比如是房产,考虑购买方在购房时,合理的预期是将该房屋作为婚后与对方共同生活使用,是为结婚创造条件,具备彩礼的性质,故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大额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 (2019)粤0703民初784号
【说在最后】
心里带着计算,行动上带着顾虑,必然影响对一段关系的投入和感受。
从情感上讲,纵然应当全情的去爱、去体会;但这并不妨碍理性的对待恋爱中的财务问题,毕竟恋爱结束因为财务问题对簿公堂的案例实在不少!
因此,当我们打算送给恋人一件贵重礼物或者一大笔资金时,别急,问一下自己,就是要白送博君一笑呢,还是希望借此与他/她牵手成婚?
如果是后者,那么再审视一下自己的这个赠与是否留下了“以结婚为目的”的痕迹,毕竟,证据是说服法官最有效的方式。
★本文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