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额度与税票金上的额度对不上,收益应该怎么结算呢?
销售业务,财务做账一般而言是按税票记录的额度确定收益,但有时候清算额度与税票金上的额度对不上,收益应该怎么计算呢。
怎样确定收益,这件事情挺热闹,得实际情况深入分析。我们简洁明了来说说。
发票是财务核算的最原始重要依据,税票上记录的“额度”为销售业务所销售产品或服务项目的作价,一般情况下,是销货方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额度。
比如说,发票上记录的“额度”为一百万元,“税额”为十三万元,财务核算上需要确定“主营业务收入”为一百万元,十三万元为增值税销项税额,找不到别的特殊状况,清算额度为“金额”与“税额”总和,会计为一百一十三万元。换句话说,清算额度是税票上“价税合计”的额度,“价税合计”记录为一百一十三万元,清算额度同为一百一十三万元。
现实工作上,购销合同业务流程纷繁复杂,许多状况下“价税合计”与清算额度不相符合。比如说我们熟知的销售折扣,销货方给购货方相应现金折扣优惠,购货方享有折扣优惠后,“清算额度”要低于税票上“价税合计”的额度,两者不相符合。
类似这状况,“主营业务收入”还是税票记录的“额度”,现金折扣优惠并不影响收益额度的确定。比如说,上例中,销货方作出1%的优惠,清算额度为一百一十三*(1-1%)=111.87万元,财务核算上,“主营业务收入”还是一百万元。
再有某种状况,同样是令销货方最闹心的。是啥?——应收账款。存有拖欠货款情况,销货方能不能全额回收“应收账款”不确定,最后导致“清算额度”少于“价税合计”。
这种情况,现实回收的钱款少了,关键会对“应收账款”与“坏账准备”及“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有影响,不影响“主营业务收入”计算。
可以说,确定收益与清算额度找不到关系,确定收益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的额度一般而言是税票上“额度”,与后续怎样清算,清算额度多少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