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公司所得税,想来大伙儿都很了解,一般理解是有收益就得缴税。许多人发问到,“预收账款”并不是收益,不干扰盈利,为何接到“预收账款”的当年,对于此事也必须交纳所得税呢?
今日人们简洁明了讲一讲这种事情。
这较为复杂,很有可能提问者触及的是特殊性行业,适用特殊性的税收管理规定,一般的企业收“应收帐款”,对公司所得税的计缴没有干扰。
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在营业利润调节计算获得。因而,提到公司所得税,自然而然会让人联想到营业利润,一般说来,营业利润大部分来自销售收入,它是最基础的思路。
“应收帐款”,有会计基础的都应该都知道,应收帐款是负债类科目。一般的企业,收的预收账款项,财务会计、税务都不怎么按“收益”正确处理,按理不干扰盈利,自然而然不会纳入企业所得税计算。
事事均有列外,以上说的是一般的企业,相对于特殊性的行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收帐款”要交纳公司所得税。人们都知道,房地产企业选用预售制销售商品房,接到的预收账款也是计入“应收帐款”核算,与一般企业的财务会计正确处理没有特别之处,怎么就必须缴税呢?这就有讲究了。
财务会计上,确认收益,最关键是有关货品的“决策权”的转移。相对于房产企业来说,预收账款项时,房屋开建,货品都没有,谈何“控制”。也就是说,确认收益遥遥无期,对不对。
考虑到这种特殊性,税收管理也是有特殊性规定,房地产企业收的预收账款,无论增值税、公司所得税等税种都必须进行预缴税款。这就是“应收帐款”为何也必须交纳公司所得税的原因。
或者是,还可以如此理解,这种“应收帐款”必须缴税,针对的并不是“应收帐款”科目,而是预收账款项这项业务。一项经济活动是否必须缴税,并不是看什么会计科目,更多考虑是具体业务性质。财务会计上并不是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吗,按我说,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如此理解。